泰安市特殊教育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表时间:2023-08-21 15:22 泰安市特殊教育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。 二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,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令、法规,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、决定(议),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正确处理学校、教职工之间利益关系,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,协调解决学校内部矛盾,支持和监督学校重大事件的开展,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 三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。其决议、决定和重要议案,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以全体教职工(代表)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。 四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,报学校党委审查批准产生,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,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,代表名额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/4到1/3,其分配要体现教师为主,代表产生后,编成组参加大会,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,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,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。 五、在一般情况下,学校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教职工代表大会,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,遇有重大事项,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 六、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组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名,党委审查同意,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。主席团一般为3至5人,主持召开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。 七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: 1.讨论学校章程、三年发展规划,讨论学校重要工作方案、计划等,并提出意见、建议。 2. 讨论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宜,并提出意见、建议。 3.参与民主管理。 4. 收集、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,提请学校研究办理。 八、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定(议),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。 十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,维护校长指挥权威。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,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,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。 |